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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人寻衅滋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9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杏坛镇***工程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曾某某2000年7月5日犯盗窃罪被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5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7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曾某某2010年5月27日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和魏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富华路“口口香”石锅鱼食店吃宵夜,期间,与被害人邓某某、何某乙发生争吵,魏某某、何某甲先后走进该店的厨房内各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店门口将邓某某、何某乙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何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6月18日9时许,何某甲、魏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魏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合共人民币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等人的供述;6.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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