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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认罪认罚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平某,男,1992年**月**日1992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52222819920810207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东红村东兰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连塘大街1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平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何平某在无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口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平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 贺金慧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东红村东兰组,联系电话1857657****1857657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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