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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桢妍与林麒善、吴继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桢妍,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明(原告之父),住同原告何桢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之炘,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麒善,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继屏,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桢妍与被告林麒善、吴继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桢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桢妍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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