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颜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庆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嵘。
原告何正与被告上海颜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何正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正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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