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国际A2103。
法定代表人:章北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峭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北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峭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金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
原告何某役诉被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北平、第三人武汉金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役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由原告何某役负担。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资琳
书记员: 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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