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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霞与光耀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江霞,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光耀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春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超,女。
  原告何江霞诉被告光耀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何江霞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江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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