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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喜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18号

被告人何泽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2008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5年7月6日减刑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泽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泽喜多次在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士多店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19日9时许,何泽喜驾驶粤J24****号牌摩托车去到上述士多店购买香烟后,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走放置在店门口处的一箱青岛啤酒。

2. 2020年6月22日9时许,何泽喜再次以同样方法盗走放置在店门口处的一箱青岛啤酒。

3. 2020年7月18日10时37分许,何泽喜再次以同样方法盗走放置在店门口处的一箱青岛啤酒。

综上,何泽喜盗窃共三次,被盗的三箱啤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2元。

2020年7月2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小榄镇**街**巷**号**商务公寓**房抓获被告人何泽喜。

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泽喜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泽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泽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泽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1029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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