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流,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青,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流与被申请人上海沪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54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54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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