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何志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何惠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何昊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何某某、陆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何某、何志岗、何惠岗、何昊吉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某、陆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名下价值816,133.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陆某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五村XXX号XXX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某、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某名下银行存款816,13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陆某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五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梓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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