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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林、徐兰兰与洪丹丹、余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海林,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兰兰,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丹丹,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余刚,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何海林、徐兰兰与被告洪丹丹、余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何海林、徐兰兰于2019年3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海林、徐兰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海林、徐兰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何海林、徐兰兰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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