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胡殿宇与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胡殿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会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胡殿宇与被告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胡殿宇于2019年5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胡殿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