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胡殿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会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胡殿宇与被告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胡殿宇于2019年5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胡殿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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