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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上海维赛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赛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郝士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惟迪。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上海维赛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立华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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