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赛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郝士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惟迪。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上海维赛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立华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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