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焕东,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郑剑,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淑娟,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程兆宽,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何焕东、郑剑与被申请人程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焕东、郑剑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兆宽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焕东、郑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兆宽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朱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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