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爱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甜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总经理。 原告何爱富与被告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爱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爱富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