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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珍时诉吴仲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何某,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章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何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东京家庭法院立川分院对何某与吴某离婚一案作出的于2018年2月5日生效的2017年(家H0)第299号离婚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本国东京家庭法院立川分院作出的2017年(家H0)第299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日本国东京家庭法院立川分院作出的2017年(家H0)第299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员:王 征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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