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先、蒋水静,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宣。
被申请人: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先水。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836.9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836.9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304元,由申请人何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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