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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勇与逸循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瑞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循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豪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瑞勇诉被告逸循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循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何瑞勇工伤认定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处理完毕,故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中止审理,后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恢复审理,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瑞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瑞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逸循公司处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勤杂工,月基本工资为4,400元。原告到岗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叉车压伤,造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派人送原告至医院就医,但不予安排住院。2017年11月18日,在医疗费用尚未确定且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被告告知原告只有签订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关系,方能拿到原告工资及医药补偿15,000元。原告迫于经济压力,为避免并病情继续恶化,只能与被告签订协议书。2017年11月24日,原告在拿到上述费用后才自行至医院就医,先后花费医药费70,000余元。原告住院后,曾多次要求被告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始终不予理睬。原告无奈于2018年3月14日自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签订申请,经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认为,双方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逸循公司答辩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系争协议时已采取了初步治疗,原告对后续治疗及金额应有预估,所以才签订系争协议。后由于原告自行更改了治疗方式,所以医疗费用远远超出预估。综上,被告认为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予以撤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书》、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病史记录及出院小结及发票、上海新起点康复医院门诊自管卡及出院小结及发票、《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沪0112行初578号行政判决书和被告提供的《承诺书》、收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逸循公司处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勤杂工,月基本工资为4,400元。2017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叉车压伤,造成右腿骨折。2017年11月18日,在医疗费用尚未确定且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医药费15,000元等内容的协议书。2017年11月24日,原告自行至医院就医,先后花费医药费70,000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果。2018年3月14日,原告自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认为,双方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因原告何瑞勇的申请,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奉贤人社认(2018)字第7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何瑞勇于2017年11月17日17时许,在被告逸循公司生产车间不慎被叉车撞伤右小腿为工伤。被告逸循公司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作出奉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前述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被告逸循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沪0112行初5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逸循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被侵害的当事人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本案原告何瑞勇伤残已构成工伤,不论伤残等级结果如何,原告均应获得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补助,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及医药补偿等共计15,000元,明显低于原告已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及应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将会使何瑞勇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何瑞勇与被告逸循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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