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祺,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邱伟芳(QIUWEIFANG),女,1960年11月2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何祺、邱伟芳(QIUWEIFANG)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何祺、邱伟芳(QIUWEIFANG)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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