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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钟淑波、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兴山区副食品商店退休工人,住本市兴山区。
委托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淑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向阳区乐宜购商店业主,住本市向阳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矿集团社会保险局职员,住本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钟淑波、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曹伟凡适用简易程序主审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淑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岗市向阳区乐宜购超市经营者是钟淑波,庭审中被告陈某承认与被告钟淑波系合伙关系,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手机,不超出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货款,二被告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及其他款项的请求,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潍坊市慧恒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被告认为本案不是普通民事诉讼的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淑波、陈某给付原告何秀芝货款14,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钟淑波、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伟凡

书记员: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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