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郭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上海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郭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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