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纪律。
委托代理人夏旭,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律诉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纪律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纪律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093元由原告何纪律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 叶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