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绍武与辛某某、刘建宁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绍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建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绍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00054.55元的70%计210038.185元(被告辛某某给付50%计150027.275元,被告刘建宁给付20%计60010.91元);2.诉讼费、执行费按照上述比例分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刘建宁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辛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辛某某包工包料为刘建宁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大滩村建楼房1处。施工中辛某某将木工活以每平方米85元分包给原告何绍武,原告组织曲福德(伤者)等人进行施工。2016年6月6日,曲福德带班在施工支顶板时,不慎从梁上掉下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原告当时急救垫付35624.55元。曲德福于2017年4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及原告予以赔偿,丰宁法院(2017)冀0826民初1212号判令认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054.55元,除原告和被告辛某某垫付外判令原告再赔偿224154.55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初法院执行,原告又给付5万元。其余损失金额执行被告辛某某后,辛某某从欠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其支付的全部金额,即全部损失均由原告赔偿。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法院(2017)冀0826民初1212号判令原告及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为全部清偿后,理应按照责任比例由原被告三方承担,2015年原告在给被告辛某某大滩另一户建房分包木工时致工人赵某死亡,因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个人辛某某,辛某某又将木工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原告方,三方达成赔偿死者家属协议,依次按照辛某某50%、原告30%、房主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如今,再次发生事故,原告认为应该按照上次比例分担,但经协商多次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辛某某辩称:对原告何绍武主张的事实我方予以认可,但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有关赵某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伤者本就应由原告赔付,不应追偿。被告刘建宁辩称:两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刘建宁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辛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辛某某包工包料为刘建宁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大滩村建楼房1处。施工中辛某某将木工活分包给原告何绍武,原告何绍武组织曲福德(伤者)等人进行施工。2016年6月6日,曲福德带班在施工支顶板时,不慎从梁上掉下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原告何绍武在急救时垫付35624.55元。曲德福于2017年4月12日诉至我院,请求二被告及原告予以赔偿,丰宁法院(2017)冀0826民初1212号判令认定应赔偿曲德福经济损失共计300054.55元,除原告何绍武和被告辛某某垫付的外判令原告再赔偿224154.55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初法院执行,原告何绍武又给付曲德福5万元。其余损失金额执行被告辛某某后,被告辛某某从欠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其支付的全部金额,即全部损失均由原告赔偿。
原告何绍武与被告辛某某、刘建宁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绍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华、被告辛某某、被告刘建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无论是二被告之间还是原被告之间均为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建楼房为民房,并未要求建设人有一定的资质,故发包人及分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所提供对赵某的赔偿比例为三方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比例,与本案无关,不适用于曲德福的赔偿。因而对于曲德福的受伤,被告辛某某、被告刘建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绍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00元,由原告何绍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晓明

书记员:韩天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