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慧香,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西胡10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耀官,男,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王丽萍,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慧香与被申请人何耀官、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35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耀官、王丽萍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谢慧香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慧香与被申请人何耀官、王丽萍的诉讼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耀官、王丽萍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耀官、王丽萍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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