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肖锋,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何国明(系原告何肖锋的父亲),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区伊甸敬老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慧,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肖锋与被告上海奉贤区伊甸敬老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重新鉴定。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肖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8元,由原告何肖锋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