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艳芳,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鑫,男,199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芳诉被告熊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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