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芳,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芳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芳,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婴嘉文化公司返还预付款余额2,000元;2.婴嘉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420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何芳在上海番茄花园摄影工作室给孩子拍了一套写真。取照片时,影楼工作人员要求办理会员卡才能获得底片,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十三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何芳遂充值1,500元,获取余额为2,000元。2015年1月何芳准备再给孩子拍照,发现妈妈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实体店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故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婴嘉文化公司辩称,何芳在上海番茄花园摄影工作室拍摄写真,系争款项并非婴嘉文化公司收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何芳的诉请。妈妈嗨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运营,所发售的预付卡借用网站名字,实际由十几家小型摄影机构发行、收款,摄影机构与网站签订协议,但实际摄影基本由各自完成,即使到其他店面拍摄,也只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互之间不进行结算。且目前IBABY摄影机构可继续使用该卡进行拍摄消费,合同可继续履行。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业,相应资料遗失,网站关闭,无法核实预付款情况,且无法提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何芳所称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芳自称持有落款为妈妈嗨影响合作联盟的宝贝OK卡一张,卡号为XXXXXX,因搬家卡片遗失。
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登录XXX.XXXXXXXX.XXX网页,以卡号XXXXXX作为用户名登录,显示真实姓名为高某某(系何芳女儿),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该号码为何芳的手机号码;充值记录显示,2014年5月2日充值2,000元,余额为2,000元。
2014年5月2日,何芳信用卡消费1,500元,收款方显示上海市黄浦区宝贝映像摄影工作室。
2015年1月,何芳发现上海番茄花园摄影工作室及妈妈嗨网所列其余摄影机构均不再营业。目前,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信用卡对账单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虽现何芳遗失卡片,但其提供的妈妈嗨网页截图及信用卡消费凭证可以证明何芳办理了妈妈嗨网OK卡并充值,与婴嘉文化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有证据表明妈妈嗨网已无法访问,妈妈嗨网摄影联盟商户均已陆续关闭,婴嘉文化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虽然婴嘉文化公司辩称目前尚有一家加盟影楼可接受妈妈嗨卡顾客拍摄,但无证据加以证明,况且在妈妈嗨网站无法访问、客户身份信息及余额均无法查询的情况下,该卡在其他门店的使用存在实际困难和不确定性。同时,何芳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他影楼的替代服务,现何芳拒绝在其他门店使用,并坚持要求婴嘉文化公司退还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预付款余额,何芳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尚有2,000元,但实际充值金额为1,500元,婴嘉文化公司表示妈妈嗨网已经无法访问,无法核实消费者身份及余额情况。本院认为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婴嘉文化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数据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确认何芳实际充值金额作为其实际返还的数额。
妈妈嗨网OK卡备注无任何使用限制,即未约定使用期间,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中,婴嘉文化公司无证据证明何芳向其主张过债权,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何芳要求婴嘉文化公司支付余额2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芳充值卡余额1,500元;
二、驳回何芳要求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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