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英娟,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何惠娟,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何仕兴,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慧兴,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秀(系被告妻子),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何英娟、何惠娟、何仕兴与被告何慧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何英娟、何惠娟、何仕兴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英娟、何惠娟、何仕兴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英娟、何惠娟、何仕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何英娟、何惠娟、何仕兴负担。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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