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双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上海信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肖伟
书记员:孙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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