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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菊英与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菊英,女,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系原告何菊英儿子),男,199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菊英与被告上海贤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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