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超,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奇,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方昕。
原告何超与被告张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何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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