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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通祥抢劫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通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通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2时0时许,被告人何通祥伙同何某甲(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何某乙(已判刑)、梁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戴头套、持砍刀、钢管、射钉枪等工具到丘北县东门锦华家园10号陈某某经营的金鑫涌游戏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400元。

2、2014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何通祥伙同张某甲、李某甲、张映东、何某乙、张某乙、何某甲戴头套、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到丘北县锦屏镇文翠路35号君娱动漫城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6000元。

3、2014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何通祥伙同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何某乙、梁兆达、张某乙、何某甲戴头套、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到丘北县锦屏镇上品天成小区九栋一单元9-04号张凯游戏室内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200元。在抢劫过程中,李某丙的头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通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通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工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通祥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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