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邦昇,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新洪,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邦昇诉被告崔新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何邦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邦昇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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