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邦昇与崔新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邦昇,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新洪,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邦昇诉被告崔新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何邦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邦昇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余佳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