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邦煜与何雪珠、陈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邦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珠,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欣欣,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邦煜诉被告何雪珠、陈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邦煜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邦煜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邦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邦煜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