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邦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珠,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欣欣,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邦煜诉被告何雪珠、陈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邦煜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邦煜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邦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邦煜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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