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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世好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XXX号。
  经营者:吴海燕。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世好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4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寄交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其进行了核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26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潘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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