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阳,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丰。
被告:俞国丰,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诉被告上海柏建钢材有限公司、俞国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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