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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被告张某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生猪肉批发零售生意。被告多年来一直购买原告的生猪肉。2018年11月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肉款11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约定2019年前结清货款,但时至今日,经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且拒接原告的电话。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印辩称,条子是我打的,但是款是我和另一合伙人共同欠下的,合伙人于2018年11月24-26日突然病故,当时合伙人的妻子和儿子让我将债务担起来,所以我才出具的欠条,但后来要求算账,合伙人的儿子说没有流水账,我知道的进2012年一年就挣了200多万,9年多没算过账,也没分过红。我还干着别的生意,采购原告的肉我从来没经过手,我觉得一切债务应由我和合伙人的继承人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多年来一直购买原告的生猪肉,欠下原告的货款未结清。2018年11月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肉款11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为给付,引起诉讼。
被告主张欠款系其和另一合伙人共同所欠,另一合伙人死后其家属让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欠款系与其他人合伙所欠。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1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被告主张欠款系其和另一合伙人共同所欠,另一合伙人死后其家属让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欠款系与其他人合伙所欠,本院不予采信。如确系与他人合伙所欠,被告在清偿欠原告的债务后,可在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财产范围内追偿代为清偿的部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35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费交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10×××07的账户中,并将交纳上诉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惠民

书记员: 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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