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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与高升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鹏,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升,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诉被告高升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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