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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龙娟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李富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龙娟,女,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富卿,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营业地河南省洛阳市。
  负责人张利军。
  委托代理人平新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龙娟诉被告李富卿、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何龙娟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经被告李富卿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1月8日,原告何龙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何龙娟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龙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元,由原告何龙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戎伟栋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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