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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车**,黑龙江省阿城区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靖边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佗某某在靖边县杨桥畔镇**厂附近蒙华铁路一号岔道口驾驶工程自卸车(鄂A****2)由东向西倒车实施架电吊装作业时,自卸车车尾将指挥倒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局职工)撞在正后方吊车的支腿上,致使李某某受伤倒地,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腹部遭受巨大外力挤压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佗某某报警后在杨桥畔镇**厂附近中铁武汉电气化局蒙华铁路MHSD-1标项目部二工区工地等待,被靖边县公安局杨桥畔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佗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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