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建中,男,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仙满,执行董事。
原告佘建中与被告上海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建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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