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建中,男,193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仙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佘建中诉被告上海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帑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佘建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2017年6月5日(2018.6.4日续签)签订的《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9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9750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照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被告发放的广告去被告处购买一年期的理财产品定期宝,与被告签订《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年利息20%,每个月5号到被告处领取利息,自2017年6月5日开始,原告陆陆续续交付被告本金共计9万元,按照合同每月应领取利息1500元。2018年9月被告只向支付了750元利息,2018年10月开始被告曲阳路办公室关门,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躲起来了,原告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一原告直搪塞躲避。故在诉至法院故起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佘建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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