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佘武颂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3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县**镇**村**号。被告人佘某某2010年4月8日因失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现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佘某某从崇仁至南昌的途中,路径我市秀市集镇,看到被害人曾某甲在秀市集镇曾某乙的摊位前买核桃,并将现金放在上衣右口袋。佘某某见财起意,走到曾某甲右边,用左手伸进曾某甲上衣口袋进行扒窃,扒得人民币2520元,被曾某甲发现后,被告人佘某某被周边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近身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丛重处罚。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