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丽萍,女,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
原告余丽萍与被告上海斌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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