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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创造星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创造星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玲丽。
被申请人:吴玲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李勇刚。

余某某与创造星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吴玲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创造星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玲丽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造星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玲丽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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