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仁卿,女,192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芳俊,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红,女,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钱菊芬,女,1951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钱菊培,女,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钱国强,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余仁卿与被告钱红、钱菊芬、钱菊培、钱国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余仁卿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仁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80元,由原告余仁卿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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