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仲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琼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余某红与被告李智、陈某、陈仲全、李琼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余某红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余某红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计7,337元(余某红已预交),由余某红负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余某红已预交),由余某红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