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幼敏,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清溪路XXX号,住上海市静安区华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其国,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幼敏与被申请人余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9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余其国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查封了被申请人余其国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幼敏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其国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之冻结,或解除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之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其国名下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之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亦玢
书记员:林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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