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永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余某与被告高永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卫东、瞿国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中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高永中向原告余某出具欠到余某现金贰拾万元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该款,被告均拖欠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偿还欠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高永中向原告余某出具20万元欠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高永中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余某偿还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高永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3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余 宏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瞿国文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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