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卫国,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伟,男,1979年10月12日,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余卫国与被告钱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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