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
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中路2号。
负责人:王海生。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
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 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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