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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培省与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余培省,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月辉,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郝月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培省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801.49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801.49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丁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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